印发《中国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种植专业

未知2025-09-06 16:03

  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 近日,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以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的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健全校(行政学院)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发挥校(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干部和员的主渠道、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作用,对于坚持不懈用思想凝心铸魂,用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委要认真落实办校(行政学院)、管校(行政学院)、建校(行政学院)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宣传、和督促检查,确保关于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校(行政学院)要认真《条例》,坚持校姓根本原则,自觉服务和工作大局,更好为育才、为献策,推动校(行政学院)事业高质量发展。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

  中国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9年9月24日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0月25日发布 2025年7月10日会会议修订 2025年8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对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全面领导,提高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校(行政学院)是领导的培养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委的重要部门,是教育培训干部和员的主渠道,是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和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伟大旗帜,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的建设总要求,自觉服务和工作大局,为育才、为献策,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执政骨干队伍,当好的思想理论建设的生力军,为坚持和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有力支撑。

  (一)坚持校姓,把旗帜鲜明讲融入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引进、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坚持守正创新,继承和发扬办学治校的光荣传统,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六)坚持系统观念,注重统筹谋划、整合资源,不断增强工作的整体性和协同性。

  (一)培训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员,开展校(行政学院)师资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阐释思想;

  (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为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贡献力量;

  (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一)坚持对忠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锻造过硬性,自觉在思想上上行动上同以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

  (二)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运用能力,学懂弄通做实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远大理想和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提高履职能力,增强适应事业发展要求、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本领;

  (六)严格遵守章规纪和宪法法律法规,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永葆清正廉洁的本色。

  第七条的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校(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校(行政学院)、市(地、州、盟)委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各师(市)委设立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工)委,可以设立校。

  第八条坚持全办校。各级委是办校(行政学院)、管校(行政学院)、建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委是第一责任人,兼任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的委负责是主要责任人。委应当加强对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

  (一)把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委整体工作部署,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研究校(行政学院)工作;

  (二)制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建立健全政领导干部到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学期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校(行政学院)人才培养、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等,支持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创新;

  (七)将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委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九条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委、副或者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一般作为同级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应当具有教学、科研工作经历。

  (一)对下级校(行政学院)关于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下级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师资培训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指导下级校(行政学院)开展评估工作;

  (四)市(地)级以上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校(行政学院)业务工作规划;

  (五)校(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校(行政学院)对下级校(行政学院)的课程设置与开发、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县级校(行政学校)应当成为培训的基层干部和普通员的主渠道、主阵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应当统筹推进县级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和办学模式创新。

  整合县域教育培训资源,统筹用好校(行政学院)资源,提升县级校(行政学校)办学水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差的县级校(行政学校),可以通过加挂市(地)级校(行政学院)分校牌子等方式,多措并举开展办学。

  第十三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所设立分校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统筹,帮助提高办学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校(行政学院)之间应当加强在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建立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发挥整体优势。

  第十五条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要求,开展好基本培训和其他重要培训。开展基本培训应当落实下列要求:

  (一)科学制定培训方案,明确培训的对象、内容、方式、学制、周期等关键要素;

  (二)坚持应训尽训,尽量扩大受益面,努力做到全覆盖,避免重复培训、多头调训和多年不训;

  (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运用线上线下、直播录播相结合等方式,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

  (四)坚持集中学,有条件的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到集中住校培训,严格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校(行政学院)根据常态化培训特别是基本培训对象设置培训班次和学制,主要开设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理论研修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中管干部、厅局级干部、县(市、区、旗)委等。主要开设中管干部进修班、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市(地)政主要领导干部进修班、厅局级正职任职进修班、县委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厅局级干部、县处级干部、乡镇(街道)(工)委等。主要开设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县处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厅局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县处级正职任职进修班、乡镇(街道)(工)委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

  市(地、州、盟)委校(行政学院)进修班主要培训县处级干部、乡科级干部、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等。主要开设县处级干部进修班、乡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县处级副职任职进修班、乡科级正职任职进修班、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周。

  县(市、区、旗)委校(行政学校)进修班主要培训乡科级干部、基层负责人、员等。主要开设乡科级干部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3周;乡科级副职任职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2周;基层进修班,学制一般5天。有条件的还可以举办基层班子成员进修班。培训员的班次、学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4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

  市(地、州、盟)委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

  县(市、区、旗)委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十九条围绕学贯彻的全国代表大会精神、全会精神和有关决策部署,根据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为3-5天。

  第二十一条校(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和哲学社会科学教研骨干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以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二条各级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等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第二十三条校(行政学院)可以与有关单位联合举办视频培训班,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国校(行政学院)的培训资源。

  第二十四条校(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资格,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

  第二十五条教学是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的领导干部的觉悟、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的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性修养,以全面提高现代化建设能力为重点增长学员的履职本领。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地方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课程。

  第二十六条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突出的理论教育和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加强履职能力培训。

  的理论教育应当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培训,重点抓好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坚持不懈用思想凝心铸魂。

  性教育应当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的宗旨、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发展史、革命传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正确政绩观、风廉政等教育,把章规纪学教育作为性教育的重要内容,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履职能力培训应当围绕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战略需求开展,重点提升推动高质量发展本领、服务群众本领、防范化解风险本领。

  市(地)级以上校(行政学院)总体教学安排中,的理论教育和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每学期总课时的70%。各级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性教育课程,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每学期总课时的20%,1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性分析。各级校(行政学院)举办的性教育培训班次中,课堂教学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50%。

  第二十七条校(行政学院)应当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学的水平、政策水平、学术水平、专业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八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访谈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进案例库建设。加强网络培训平台建设,用好网络直播课堂、在线课堂等教学模式。省级以上校(行政学院)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发一批精品网络课程,推动优质资源直达基层。

  第二十九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的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三十条学科建设是校(行政学院)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提升师资水平的基本建设。校(行政学院)应当重点建设以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史建学学科以及性教育相关学科建设,积极扶持教学急需且相对薄弱学科,逐步形成突出校(行政学院)特色、满足员干部培训需要的学科体系。

  第三十一条校(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各级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三十二条教材建设是教学的基础工程。校(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具有校(行政学院)特点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育培训目标、教学布局相适应的校(行政学院)教材体系。

  第三十三条科研是校(行政学院)的基础工作。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理论研究、对策研究,重点加强对思想的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加强重大现实问题研究,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十四条校(行政学院)思想研究中心和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地方校(行政学院)思想研究基地和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应当在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研究宣传阐释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五条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应当聚焦和中心工作、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推动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发挥好智库作用。

  第三十六条校(行政学院)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全面贯彻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严明纪律和规矩,恪守学术道德,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体现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有科研,创新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符合校(行政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统筹优化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十八条校(行政学院)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委和政府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合作交流。

  第三十九条各级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规划,并认真实施。

  第四十条校(行政学院)是的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前沿阵地。应当坚持正确的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创新思想文化宣传方式方法,用好图书、报刊、新媒体等传播媒介,积极发声、正确发声,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当好的创新理论的积极宣讲者、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坚定维护者、用的意识形态引导社会思潮的可靠排头兵。

  第四十一条开放办学是提高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校(行政学院)应当服从服务于和对外工作大局,增强安全意识,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学互鉴原则,统筹各方面资源,发展对外开放办学,在国际传播工作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四十二条校(行政学院)以多种方式开展同国(境)外学术研究机构、智库、政等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发展中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校(行政学院)特色的理政经验交流、学术理论传播、文明交流互鉴和国际合作平台。

  第四十三条校(行政学院)通过选派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等赴国(境)外学、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校(行政学院)访问、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等方式,加强对外合作交流。

  第四十四条开展国际和港澳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完善培训课程体系,编制培训教材,提高培训实效。

  第四十五条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注重用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中国故事,宣介好思想。开展国际传播知识培训,提高国际传播理论研究水平。

  第四十六条学员管理是实现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坚持从严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七条学员管理包括性教育、学管理、管理和生活管理。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任务。管理应当严肃培训期间内生活,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第四十八条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设专职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学员日常管理工作。员或者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九条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一般应当成立学员临时支部。在校(院)委会领导下和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学员开展学,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五十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委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十一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人事部门反馈。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由校(行政学院)视情节轻重,商人事部门,给予约谈提醒、通报批评、责令退学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纪政务处分。

  第五十二条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学员在培训期间,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五十三条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队伍建设是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校(行政学院)应当适应干部教育培训要求,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统筹加强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强、信念坚、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五十五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深入实施“名师工程”,突出抓好教师队伍建设。校(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具有远大理想和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纪律和规矩,增强性修养,自觉在思想上上行动上同以为核心的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基础知识深厚,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坚持教研与实践相贯通,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能力;

  第五十六条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专职教师占校(院)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加强对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完善教师知识更新、实践锻炼等机制,突出做好青年教师全链条培养;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主动引进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等;选聘思想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按照规定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建设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突出素质考察考核,把要求贯穿校(行政学院)教师管理始终。建立健全师资招聘、教师授课等方面的准入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校(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师资退出机制,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符合规定的有关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

  第五十八条各级委应当支持和帮助校(行政学院)做好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选调工作,建立校(行政学院)教师和管理人员内外交流制度。各级人事部门应当为校(行政学院)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五十九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是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校(行政学院)应当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把从严治校的要求贯彻到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校规校纪,严格落实关于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六十条校(行政学院)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领导干部和员的重要责任,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的核心、全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为核心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弘扬教育家精神,自觉做到潜心治学、虔诚问道、悉心育人,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校(行政学院)。

  第六十一条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勤奋学的风气。聚焦和事业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六十二条校(行政学院)建立机关基层。机关基层在上级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校(院)委会领导下,以的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的建设质量,推动实现建工作与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为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六十三条校(行政学院)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的应当由本单位员负责人担任。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支部原则上由本单位员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十四条校(院)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是机关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校(行政学院)各项工作运转的重要保障。校(行政学院)应当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勤俭办学、力戒铺张浪费,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校(行政学院)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做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具备条件的地方委可以使用留存的费,对校(行政学院)开展基层员培训进行适当补充。

  第六十七条各级委和政府应当重视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室)、宿舍、食堂、信息化设施等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用、安全、有效、节约的原则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八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第六十九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室)建设,做好纸质文献和数字资源的采集、整理、保护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建设工作。

  第七十条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校(院)文化建设,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具有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

  第七十一条各级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级校(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条例,自觉接受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各级委应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校(行政学院)和地方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按照本条例执行。政部门、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的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具有校(行政学院)性质的其他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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