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关于整治大棚房问题那点事儿,许多人都丈二和尚稀里糊涂,摸不着头脑。这不,小编准备了一些
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別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即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
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根据“127号文”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设施农用地可以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二是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一是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二是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三是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标准,其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规模需要严格控制。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三是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2007年9月21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规模化养殖用地政策进行了明确。
2009年3月6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号),首次明确完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和畜牧水产、温室大棚等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2010年9月30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专门对设施农用地概念、政策和管理进行规范。文件明确: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要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和面积。【该文件已废止】
2014年9月29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是目前设施农用地管理的基本依据。
2017年12月7日印发的《国土资源部 发改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进一步扩展了设施农用地的类型和范围,完善了设施农用地监管。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建设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可按照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发文办理。其中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范本、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范本、设施农用地备案流程示意图等可按照当地发文要求办理。仅使用各类设施温室大棚、水肥一体化物联网、水泵配电等用地的,可不履行备案手续。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用地标准、用地政策,主动办理相应的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设施农用地使用中需要办理的是“备案”而非“审批”手续。因此在日常执法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对于“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不宜按照一般建设项目处理,而应当在对项目是否属于设施农业项目、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标准和要求、是否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手续等进行综合判定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对确实属于设施农业项目,但未办理设施农用地手续的,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补办完善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做好指导服务;拒不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其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中涉及改变农用地性质的部分,应属于违法建设用地,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但其中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严重超过规定比例和面积的,超过部分属于违法建设用地,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已经办理设施农用地使用备案手续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中涉及的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非农业建设用地,未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以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为名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的,属于违法建设用地,应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对从事规模化经济作物种植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包括预冷、保鲜、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应按《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保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2号)规定,按照设施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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